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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理财纠纷:签了合同 官司基本没戏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作者:投资有道 邓若楠

      在众多理财产品纠纷中,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是冰山一角。而其中原告胜诉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

 

“投资者自负”的尴尬


  投资者徐清2007年在某外资银行购买了一个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该产品宣传广告称:“保证年收益率30%固定收益,有机会缩短投资期至2个月更可赚取年收益率15%红利收益”。同时广告还称经过测试于第2个月取回投资本金兼赚取红利收益的“机会高达81.27%”。

  徐清随即到该银行理财部门咨询,被告知实际于第2个月取回投资本金兼赚取红利的机会高达98%,该投资没有任何风险,并可以用人民币认购。

  面对如此诱人的收益条件,徐清一次性投资29000美金购买该产品并与银行签订了相关协议和委托书。

  不料一年后,徐清的账面市值仅剩18.18%,即美金5272.20元。2009年,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徐清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

  徐清认为,该银行理财产品的广告宣传存在误导。银行仅为他简单地进行了投资评估,他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却最终购买了亏损度超过80%的高风险投资产品。而提供给投资者的月结单中也没有交易明细,投资情况完全不透明。

  同时,徐清认为银行在投资过程中没有做到审慎尽责,没有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其理财本金,并支付购买该理财产品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约为24000元。

  而银行方面则认为,银行已经做了该产品具有重大风险、投资者可能完全丧失投资本金金额的提示,并由徐清亲自签字确认。

  银行还表示,业务人员为徐清做的客户适合度评估表,证明徐清具有1~3年投资经验,不属于无相关交易经验的客户,且通过了评估。评估表上明确,购买该产品并非为了资本保值,而是为了赚取收入。相关条款浅显易懂,无歧义,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真实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业银行及其理财产品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应为有效。

  据此,法院认为徐清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条件,最终驳回了徐清诉讼请求。而徐清还支付了案件受理费约5000元。

  “类似于上述案例,近年来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诉讼主要集中在非保本型产品,并与收益表现直接挂钩。”拥有近30年从业经历的徐国华、王志权两位资深律师向记者介绍说。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在销售过程中夸大收益、回避风险;信息不透明造成的对产品收益理解不同;投资者对产品风险及赎回时间的认知性不足等。

  “根据我们接触的类似理财产品纠纷官司,通常投资者一旦签订了产品认购合同书后,官司胜诉的几率非常小。” 他们接触过的案例最高涉案金额达到几千万元人民币。而银行抓住投资者签字后的合同有效性,往往使投资者陷入尴尬境地。

 

将“主动意愿”用在投资前


  两年前,林风同样购买了某外资银行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投资金额达141.8万美元,该产品可投资16只海外基金。

  由于金融危机,林风购买的产品一直亏损,于是她向银行提出赎回基金并将剩余资金提取出来,但却被告知这款产品不能提前赎回。林风这才知道,这款产品并非自己理解中的境外基金产品,能够随时取现。

  林风因此将银行告上法庭,而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判林风败诉。

  律师的介绍,银行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在合同条款上不会有特别不合理的部分,“纠纷一般发生在合同之外。”

  徐国华、王志权2010年曾接受过20多起金融理财产品纠纷的法律咨询。“我国法律奉行谁主张谁举证,但一般来说投资者举证十分困难。”

  而银行考虑到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等,通常首先选择调解。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银行的法律立场就比较强硬。

  从律师角度来说,更多希望投资者能在投资行为之前明确主动意愿。

  “投资者都知道‘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但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却估计不足。很多投资者对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型、特点及合同条款无法获得清晰完整的认识,有的甚至不看合同,只是单方面信任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介绍,盲目投资。”

  投资者与银行建立委托关系后,双方的信息不够透明。银行对资金的操作不会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而投资者往往只关心收益,“出现了亏损才想到去研究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投资者在选择结构复杂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买自己看得懂、熟悉的产品。签订书面文件之前,先问清楚几个问题。如:产品投资期限多长?产品资金投向哪里?一旦亏损,是否可以及时中止投资?取得正收益的概率多大?

  在搞清楚这些问题后,审慎查看合同,“不要只看大字,把最小的那些字仔细看完才行。”同时,律师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投诉机制。“毕竟在众多理财产品纠纷中,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是冰山一角。”